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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市农业执法典型案例

来源:张家界市农业农村局 发布时间:2023-11-23 作者: 访问量: 字体[ ]


张家界市永定区农业农村局查处张家界市某公司经营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的农药案

2023年6月16日,永定区农业农村局接到张家界市农业农村局移传函2023年5月12日张家界市农业农村局对永定区某农资经营部经营的标称山东公司生产3.2%氨基寡糖素·辛菌胺可溶液剂进行监督抽样,在向标称生产企业产品确认中,标称生产企业否认为其生产的产品,与张家界市公司供货商无任何关系。张家界市公司涉嫌经营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的农药,经立案调查核实,当事人购进涉案农药9件,至案件查处时,农药已销售完,涉农药货值金额2700元,违法所得270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五条的规定,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禁用的农药,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进口的农药,以及未附具标签的农药,按照假农药处理。”规定张家界市永定区农业农村局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700元,罚款12500元的行政处罚。

 

 

 

 

 

张家界市永定区农业农村局查处张某某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案

2023年3月2日,张家界市永定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执法检查时,永定区后坪街道办事处二家河社区发现某某驾驶五菱牌轻型普通货车进村入户兜售标称四川公司生产的复合氮肥,包装袋上未标注生产许可证号和肥料登记证号,属于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经立案调查,当事人购进涉案肥料40袋,货值1600元,未销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依照《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当事人作出警告,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永定区某某农资经营部(经营者张某某)不执行农药采购台账、销售台账制度案

2023年5月16日,根据2023年湖南省农业行政执法“湘剑”护农行动方案的通知》湘农办函〔2023〕4号)的要求,张家界市永定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进行“湘剑”护农专项执法行动永定区某某农资经营部(经营者张某某)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执行农药采购台账、销售台账制度本机关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2023年5月23日之前执行农药采购台账、销售台账制度。2023年5月30日,执法人员当事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情况进行复查,当事人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没有执行农药采购台账、销售台账制度。张家界市永定区农业农村局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项当事人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张家界市永定区农业农村局查处熊某某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案

2023年6月16日全省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交叉检查组在永定区崇文路289号市畜牧水产事务中心门面熊某某兽药店检查发现,该店《兽药经营许可证》过期仍继续经营兽药,经调查核实,当事人于2017年8月20日依法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22年8月19日,在《兽药经营许可证》过期后仍经营兽药,兽药货值金额424元,违法所得291.5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之规定,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第一款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兽药,并当事人作出没收兽药产品,没收违法所得291.5元, 罚款1272元的行政处罚。


武陵源区袁某某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案

 

2023年09月07日接到举报人举报,有人在索溪峪街道文丰路居委会私自杀猪卖肉。我局执法人员唐朝阳和毛锴立即赶到现场,检查发现袁某某在家中私自屠宰生猪,共宰得猪肉140斤,准备现场售卖。2023年9月7日执法人员制作了《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报机关负责人审批同意后开展立案调查。经本机关2023年9月7日立案调查,询问了当事人屠宰生猪的情况,依法提取了涉案人证物证和当事人的相关信息。经调查当事人在家中屠宰生猪属实,虽然还未销售猪肉,但主观上有售卖的意向(微信聊天截图),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条之规定,当事人屠宰生猪行为应认定为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

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鉴于当事人屠宰生猪是农村自养的,系初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并得到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和湖南省农业农村领域首次轻微违法免罚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予以警告并签订《湖南省农业农村领域首次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书》。


桑植县冯某某种植指导站经营劣质农药案

2023年9月22日,桑植县农业农村局接到张家界市农业农村局《关于依法调查处理农药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的交办通知》并附:1.检验报告(编号:WP2023J0798);2.农药质量抽样单;3.样品图片及农药产品二维码查询结果。相关信息为桑植县冯某某种植指导站销售的,标称为山东化工有限公司生产的“0.48%康王杀虫气雾剂”。该样品经湖南省农药检定所检测,内含氯氰菊酯质量分数为0.51%,胺菊酯、氯菊酯的质量分数不符合Q/370811SZW009-2021要求,判定为不合格产品。针对以上信息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0月9日对该经营门店进行了核查 。经我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桑植县冯某某种植指导站经营的康王杀虫气雾剂共进货2箱,每箱24瓶。销售了15瓶,抽样3瓶,剩余30瓶。销售价格为12元/瓶。生产厂家为山东化工有限公司,型号规格为750ML/瓶,生产批号为20230303,经核查该产品为劣质农药。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故我局对其立案查处。没收违法经营的劣质农药(康王杀虫气雾剂30瓶),

没收违法所得180元,罚款2000元。

 


桑植县朱某某生产经营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案

2023年11月2日,桑植县农业农村局接到张家界市农业农村局《关于依法调查处理国家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不合格样品的交办通知》并附:1.检验报告(编号:质2304065;质2304066);2.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抽样单。相关信息为:2023年10月20日,桑植县畜牧水产事务中心对桑植县某苗木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的鸡蛋进行了2个批次抽查,该2个批次样品(编号:质2304065;质2304066)经农业农村部热带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检测:编号质2304065内含氟苯尼考实测数据54.8;编号质2304066内含尼考实测数据19.4,依据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31650.1-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41种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规定,判定为不合格品。针对以上信息,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1月13日对当事人朱某进行核查发现:该苗木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上没有畜禽养殖一项,不具备农产品经营主体资格,并且朱某某养殖规模较小,养殖的鸡只有200只。所以对该公司负责人朱某某定义为农户。在当事人的家中查出氟苯尼考两包,当事人确认在养殖鸡过程中使用过氟苯尼考,抽样时有鸡蛋200个,抽样了2个批次共24个,鸡蛋售卖了100个,售卖价格为1元每个。剩下的几十个鸡蛋当事人已经自己食用。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故我局对其进行立案查处。桑植县农业农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00元,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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