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农业农村局于2025年5月15日组织召开了《张家界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听证会,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经归纳整理听证会代表意见,共收集意见15条,其中完全采纳的有6条,不予采纳的有9条。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收集的主要意见
1、建议在第二十二条把村道、乡道、县道、省道、国道、高速退距由低到高排列。
2、建议第二十二条明确“房屋边缘”,如房屋主体。
3、建议第二十二条明确选址在河道、河流、小溪旁的安全距离。
4、建议第二十四条把“严格控制切坡建房”改成“严格管控依山建房、切坡建房”。
5、建议在第六条把“编制设计图集”改成“出版、印发设计图集”。
6、建议第二十五条明确相关单位及人员,如村委会、乡镇及四围邻居。
7、建议在第八条把“村委会”改成“村(居)委会”。
8、建议在第十三条明确建筑占地面积。
9、建议增加“屋顶为坡屋顶”。
10、建议在第五十二条增加“我市此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11、建议在第二条把“农村村民在城镇开发边界内、城市和县城现状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重建、改建住房的建设活动及其监督管理”改成“农村村民在各建制镇的城镇开发边界内的农村集体土地上新建、重建、改建住房的建设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并增加“准建区域”。
12、建议第十条、第十一条修改不予批准情形为:“除地灾避险、移民安置、易地扶贫搬迁、渔民上岸等情形外,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
13、建议第十三条把“种植”增加为附属用房的用途。
14、建议在第八条修改村(居)委会职责(四),把“督促”改为“积极引导”。
15、建议增加建房审批表上关于“工程投资额”内容。
二、意见采纳情况
1、对第1、7、10、12、13、14条予以全部采纳。
2、对2、3、4、5、6、8、9、11、15条不予采纳。
具体原因见附件。
附件:《张家界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听证会意见采纳情况表
张家界市农业农村局
2025年6月6日
附件:
《张家界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听证会意见采纳情况表
序号 | 代表 | 修改意见 | 修改理由或依据 | 对应条款 | 是否 采纳 | 理由说明 |
1 | 叶维国 | 把村道、乡道、县道、省道、国道、高速退距由低到高排列。 | 第二十二条 | 采纳 | 改变表述形式不影响内容。 | |
2 | 叶维国 | 明确“房屋边缘”,如房屋主体。 | 参照2014年的《张家界市农村建房管理办法》。 | 第二十二条 | 不采纳 | 该办法已失效。 |
3 | 叶维国 | 明确选址在河道、河流、小溪旁的安全距离。 | 第二十二条 | 不采纳 | 采用市水利局的意见。 | |
4 | 叶维国 | 把“严格控制切坡建房”改成“严格管控依山建房、切坡建房” | 第二十四条 | 不采纳 | 采用《湖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99号)规定原文。 | |
5 | 李玉兵 | 把“编制设计图集”改成“出版、印发设计图集”。 | 第六条 | 不采纳 | 采用《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住房质量安全监管的通知》(湘政办发〔2021〕78号)规定原文。 | |
6 | 李玉兵 | 明确相关单位及人员,如村委会、乡镇及四围邻居。 | 避免邻里矛盾 | 第二十五条(四) | 不采纳 | 采用《湖南省高效办成农村建房“一件事”工作方案(试行)》(湘农联〔2025〕4号)规定原文。 |
7 | 吴发祥 | 把“村委会”改成“村(居)委会” | 城镇开发边界外设计居委会 | 第八条 | 采纳 | 根据我市部分居委会存在集体土地的实际情况 |
8 | 吴发祥 | 明确建筑占地面积。 | 《张家界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张政发〔2018〕12号)已明确建筑占地面积。 | 第十三条 | 不采纳 | 2018年12月31日市人民政府印发的《张家界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已过有效期,且未延长。 |
9 | 吴发祥 | 增加屋顶为坡屋顶。 | 不采纳 | 无法律依据。 | ||
10 | 吴发祥 | 增加一条“我市此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 第五十二条 | 采纳 | 根据部分区县出台的政策与实际情况。 | |
11 | 喻曼 | 把“农村村民在城镇开发边界内、城市和县城现状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重建、改建住房的建设活动及其监督管理”改成“农村村民在各建制镇的城镇开发边界内的农村集体土地上新建、重建、改建住房的建设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增加“准建区域”。 | 第二条(二) | 不采纳 |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实施工作的意见》规定:城市、县城现状建设用地范围内不得新建居民自建房。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的实施措施》的通知(湘自资规〔2023〕2 号)规定:县城在地块图斑属性中标注为“202”(建制镇)的为县城现状建设用地范围。 | |
12 | 张琼 | 修改不予批准情形为:“除地灾避险、移民安置、易地扶贫搬迁、渔民上岸等情形外,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 | 第十条 第十一条 | 采纳 | 《湖南省乡村振兴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2024版)》原文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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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张琼 | 把“种植”增加为附属用房的用途。 | 农村有实际需要。 | 第十三条 | 采纳 | 《关于支持设施农业发展规范用地用林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湘自资规〔2023〕4号)原文规定。 |
14 | 朱永超 | 修改村(居)委会职责(四),把“督促”改为“积极引导”。 | 第八条 | 采纳 | 根据实际情况。 | |
15 | 宋兴平 | 建议在申请表中增加关于“工程投资额”内容 | 便于住房部门开展安全监管工作 | 不采纳 | 采用线上审批的湖南省农村住房规划建设管理平台的申请表未涉及“工程投资额”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