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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市农委开展清理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人事科 发布时间:2017-08-28 作者: 访问量: 字体[ ]


张农发【2017】43号

 


 

委机关各科室,委属各事业单位:

 根据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开展清理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结合我委实际,制定了《市农委开展清理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张家界市农业委员会

                             2017年8月28日

 

 

 

市农委开展清理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开展清理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进一步规范我委国家公职人员从政行为,决定在委机关、事业单位开展清理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专项整治工作。为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委机关、事业单位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进行清理整治,敦促有关人员按要求退出违规经营;严肃查处相关领域“顶风而为”“小官贪腐”突出问题;强化领导责任,依纪依规履职尽责,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保障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

二、清理对象

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的国家公职人员本人,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辞去公职未满三年或退休未满三年的领导干部、辞去公职未满两年或退休未满两年的一般公务员。

本方案所称“国家公职人员”在我委包括:在职在编的工作人员。

三、清理内容及要求

(一)清理内容

1.涉矿类经营性活动。重点清理整治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或参股涉及煤矿、非煤矿山等矿产资源开采、选冶等经营性活动的行为。

2.涉砂类经营性活动。重点清理整治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或参股砂石企业(个体工商户)、采砂船、运砂船(车)、浮吊、砂石码头(堆场)等经营性活动的行为。

3.涉渔类经营性活动。重点清理整治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或参股在江河湖库等天然水域利用矮围、网围、网箱等方式圈湖占地,开展捕捞、养殖等渔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

4.涉小水电类经营性活动。重点清理整治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或参股小水电项目经营、拥有农村信用联社、农村商业银行改制股份项目的行为。

5.涉烟花爆竹类经营性活动。重点清理整治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或参股烟花爆竹生产、运输、批发的企业,尤其是涉及黑火药、引火线、单基火药等违规经营活动的行为。

6.涉危险化学品类经营性活动。重点清理整治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或参股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的企业,尤其是涉及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和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企业经营的行为。

(二)清理要求

1.国家公职人员(不包括符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精神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本人不得参与上述经营性活动,或在上述经营性活动中参股。其中,国有企业工作人员不得参与或参股相关私营企业经营性活动。

2.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一律不得违规参与上述经营性活动,或在上述经营性活动中违规参股。

3.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4.国家公职人员一律不得利用职务或职权上的影响,在上述经营性活动中非法为他人谋取利益。

5.所有国家公职人员一律严格按要求如实填报有关情况,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完成退出手续,不得有“明退实不退”或以明显高于市场价格转让企业或股份等行为。领导干部应当如实报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参与经营性活动有关情况,如存在问题的,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完成退出手续。所有退出转让情况,应向组织报告。

6.对在规定时间内拒不主动报告问题、拒不退出或拖延退出的,依纪依规严肃追究责任并公开曝光;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干扰、妨碍、对抗组织调查的,一律从严惩处。

四、工作步骤

本次专项整治工作自2017年8月起,至2018年1月31日止,分四个阶段实施:

1.动员部署阶段(2017年8月28日前)

召开专题会议动员部署清理整治工作,审定我委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成立委专项整治工作机构(见附件1);召开机关科室、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的动员部署会议;各科室、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层层部署将本方案及相关精神传达落实到每一个清理对象。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0744-8280571)、举报信箱(市农委大楼一楼门卫)和电子邮箱(657035532@qq.com

2.自查自纠阶段(2017年8月28日-9月25日)

各科室、事业单位认真组织开展个人主动填报。国家公职人员必须按要求填报《湖南省国家公职人员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个人情况报告表》(见附件2),个人报告材料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交由专项整治办留存备查(辞去公职未满三年或退休未满三年的领导干部、辞去公职未满两年或退休未满两年的一般公务员由人事科负责组织填报和报送)。领导干部个人报告材料交市纪委驻市农委纪检组后由其统一报送至市专项整治办。在2017年9月30日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主动如实向相应专项整治办报告,并办理完成退出手续的,可依纪依规从轻或减轻处理,情节轻微的,免予处分。

专项整治办对个人主动填报情况开展全面清查领导干部要切实履行“一岗双责”规定带头自查自纠。市农委专项整治办将按要求填报《湖南省清理整治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情况汇总表》(见附件3),报市专项整治办。

3.整治查处阶段(2017年10月1日-12月31日)

根据个人报告和自查自纠情况,将梳理发现的问题线索,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移交相应专项整治办;委专项整治办根据问题线索和群众举报信息按权限进行查处,对违规参与上述经营性活动,未按照要求申报并退出的公职人员,一经查实报送上级纪检部门依纪依规从重处理;涉嫌违法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行政执法不作为、失职渎职的,严肃追究责任。2017年10月起,委专项整治办按要求将整治查出情况报送至市专项整治办。

4.规范总结阶段(2018年1月1日—31日)

各科室、事业单位要认真总结分析专项整治中发现的问题,有针对性补全相关管理漏洞和环节缺失。通过专项整治,建立健全防范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各类经营性活动的规章制度,尤其加强对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敏感岗位的制度建设,促进公职人员廉洁从政,遵纪守法开展活动;增强制度的针对性、系统性和有效性,推动市场为主优化配置资源,减少不合理行政干预,培育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五、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各科室、事业单位要切实履职担当,真正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市委、市政府和委党组的的决策和部署上来。要建立并落实“党组统筹、专项整治办负总责、各科室、事业单位具体负责”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发挥机关党委和各级党组织的关键作用。市农委党组是本次专项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党组书记为第一责任人,委派驻纪检组是本次专项整治工作的监督主体。

2.明确工作职责。细化职责分工,加强协同配合。成立市农委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专项整治的日常工作。各科室、事业单位要按照专题会议统一部署,认真组织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委专项整治办负责清理本单位国家公职人员参与相关经营性活动的行为,掌握真实情况并按要求报告相应专项整治办,对专项整治过程中发现的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的问题线索要及时移送相应专项整治办。办公室、人事科等各职能科室及二级事业单位要进一步落实责任,采取相应配套措施协助做好全面清理整治工作。

3.严肃查办案件。坚持实事求是,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在整治查处阶段发现的问题及群众举报投诉的问题,一经查实严肃处理。专项整治期间专项整治办将认真受理群众举报投诉,注意保护好举报人并对群众举报投诉的问题认真核查。同时,委专项整治办要配合市纪委驻市农委纪检组针对重点领域和部门加大案件查办力度,以案件查办推动整治工作深入开展在专项整治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上级专项整治办报告。

附件:1.关于成立市农委清理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2.国家公职人员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个人情况报告表

3.清理整治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情况汇总表

 

附件1

 

关于成立市农委清理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专项整治工作

领导小组的通知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委清理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专项整治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指导,经市农委党组同意,成立市农委清理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现将委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有关工作职责和组成人员明确如下:

 长:谷文涛

副组长:郑文举  于雅维

 员:田江波  王朝群  谷琼  冯建华  钟家权

        庹年初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专项整治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杨晓菊担任,工作人员有:李爱浓、伍慧、陈娜、罗震、张耀元、向琼

 

张家界市农业委员会

2017年8月28日


委任编辑:市农委 审核员:市农委 【打印】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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